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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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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俗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

沿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共中央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立法工作。1979年1月,中央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1]。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是一个规模大,规格高的机构,成员中包括了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其中当时和以后担任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的就有11人。这是一个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立法工作机构。”当时法制委员会内部设置法律室、政策研究室、办公室。1983年6月以后,法制委员会下辖办公室、刑法室、民法国家法室、经济法室、研究室共五个机构。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改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5年,法工委设机关党委。1987年,民法国家法室分设为民法室、国家法行政法室。1995年,取消机关党委的设置。2004年5月,法工委设法规备案审查室,专门承担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具体审查研究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2004年10月,国家法行政法室分设为国家法室、行政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规划工作体制经历过两次调整。九届全国人大及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负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拟定工作调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2007年3月,法工委扩编扩权,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二局的拟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职能并入法工委,并撤销秘书二局,成立法工委的立法规划室。2011年,法工委成立社会法室[2]。此后法工委下辖十个厅局级机构:办公室、刑法室、民法室、国家法室、行政法室、经济法室、研究室、法规备案审查室、立法规划室、社会法室。

视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相关视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参考文献

  1. 改革开放40年立法工作的三个片段,芜湖新闻网 , 2018-12-17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职能之商榷,中国宪政网,201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