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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1]

2018年9月,海南省司法厅整合了省法制办公室职责,重新组建省司法厅;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2],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2、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管理监狱工作。

3、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4、制订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市县、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6、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受省人大、省政府的委托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8、指导、监督仲裁工作,指导、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9、指导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10、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11、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衔评授工作。

12、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3、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司法行政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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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