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語: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簡稱「貿仲委」,是設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的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爭議案件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
目錄
分會設置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CIETAC(貿仲)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慶,深圳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浙江分會。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分會)。
仲裁範圍
經過五十年的不懈努力,開拓進取,勵精圖治,仲裁委員會以其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贏得了中外當事人的普遍信賴,現已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來居於世界其他仲裁機構的前列,案件當事人涉及除中國之外的45個國家和地區,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確認,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執行率達到了99%以上,仲裁裁決可以依據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紐約公約)在世界上14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2]。
受案範圍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3、國內爭議案件。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1、貸款;2、存單;3、擔保;4、信用證;5、票據;6、基金交易和基金託管;7、債券;8、托收和外匯匯款;9、保理;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11、證券和期貨。
業務職能
根據仲裁委員會章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要業務職能為:1、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及國內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的仲裁案件;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國內外組織授權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爭議案件;3、提供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解決服務;4、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請求,為在境外進行的非機構仲裁指定仲裁員;5、宣傳推廣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6、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參加相關的國內外組織。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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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其他機構規則內容,華律網,2020-03-10
- ↑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網,200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