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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是由具有一定內部審計力量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審計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前身是於1987年4月成立的中國內部審計學會,2002年5月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宗旨
服務、管理、宣傳、交流。即以內部審計職業化建設為主線,通過向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實行職業自律管理、加強內部審計宣傳、開展國內外交流,實現協助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責,不斷提升本會的職業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充分發揮現代內部審計理念引領者、職業代言人、實踐推動者、智力支撐者的作用,以推動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的科學發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縮寫為CI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具有一定內部審計力量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管理、宣傳、交流,即以內部審計職業化建設為主線,通過向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實行職業自律管理、加強內部審計宣傳、開展國內外交流,實現協助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責,不斷提升本會的職業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充分發揮現代內部審計理念引領者、職業代言人、實踐推動者、智力支撐者的作用,以推動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的科學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審計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提出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內部審計發展的不同階段,研究內部審計工作方向,推動內部審計科學發展。
(二)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三)組織制定內部審計準則、職業道德規範,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內部審計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內部審計人員職業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五)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開展內部審計宣傳,辦好協會網站和相關雜誌。
(六)開展國際及港澳台交流與合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大陸組織實施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和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師的統一考試。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推動和組織開展內部審計質量評估,促進內部審計質量的提高。
(八)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中介服務;協調業內、業外關係。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辦理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具有一定審計力量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個人會員。
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包括審計、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2]等技術職稱)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辦事機構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事前報審計署審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審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審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審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審計署審查、民政部批准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各有關單位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本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審計署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審計署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審計署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審計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14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制定內部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標準,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需要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提出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內部審計技術職稱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中國內部審計》會刊。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中介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
(七)開展國際交往活動;在中國組織實施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辦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會員的審核、申報工作。
(八)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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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
- ↑ 計算機是如何誕生的?,搜狐,202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