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SJZSLA)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1]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学会挂靠单位为石家庄市园林局。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成立于1985年8月,2004年10月经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领导机构和成员。学会设置有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石家庄风景园林》编辑部。
学会简介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5个,个人会员156人。 学会名誉理事长郑占锋,理事长田利颖,常务理事长陈丽英(兼办公室主任),副理事长王吉朝、刘国胜、张金轩、王荣丽、谭利华,秘书长孟海进。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 [2]、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业务活动
该学会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提供风景园林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组织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石家庄风景园林》,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市民政局,学会接受石家庄市园林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
三、为会员提供风景园林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四、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五、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本会专业范围内,同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学、管理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外,在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并且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取得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本学科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突出业绩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获得本学会编发的资料和书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维护和增进学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什么是:法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搜狐,2020-09-11
- ↑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