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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劃是指有計劃地引導交通的一系列行動的展開,即規劃者如何提出各種目標,又如何將提出的目標付諸實施的方法。交通規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交通運輸規劃包括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規劃、交通運輸組織管理的規劃、生產經營的規劃等。狹義的交通規劃是指交通運輸基礎設施[1]建設發展規劃。

定義

廣義的交通規劃包括交通設施體系布局規劃、交通運輸發展政策規劃(也可稱「交通發展白皮書」)、交通運輸組織規劃、交通管理規劃、交通安全規劃、交通近期建設規劃等。狹義的交通規劃主要是指交通設施體系布局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

所謂交通規劃(狹義)通常是指根據對歷史和現狀的交通供需狀況與地區的人口、經濟和土地利用之間的相互關係的分析研究,對地區未來不同的人口、土地利用和經濟發展情形下,交通運輸發展需求的分析和預測,確定未來交通運輸設施發展建設的規模、結構、布局等方案,並對不同方案進行評價比選,確定推薦方案,同時提出建設實施方案(包括建設項目時序、投資估算、配套措施等)的一個完整過程。

規劃前提

交通規劃將交通作為研究對象,是人所進行意識行為的體現,因此交通規劃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規劃主體;

(2)對規劃對象的期望狀態、方向、認識的一致性;

(3)規劃主體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左右規劃對象的可能性;

(4)在特定時間、地點,對規劃必要性的認識;

(5)規劃作業投入的資源(時間、人力、資金、信息等)的存在,即以規劃作業實施的可能性為前提。

構成要素

交通規劃的構成要素分為:需求要素、供給要素和市場要素3部分。

需求要素分為移動意識所決定的主體,如個人、團體(家庭、企業、政府等)和移動的對象,如人、物(原材料、貨物、廢棄物等)。

供給要素分為交通工具,如汽車、火車船舶和飛機[2]等;交通設施,如道路和節點(車站、樞紐和停車場等);運行系統,如信號控制系統、信息管制巾心等;經營系統,如交通服務的組織、管理和運營。

市場要素指交通市場的調節系統,即經營主體和市場框架(確定經營主體、收費標準、服務等)的調整。

類型

(1)按交通規劃研究的地區範圍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級交通運輸規劃、區域性交通運輸規劃和城市交通規劃。

①國家級交通運輸規劃要對全國的綜合運輸網絡包括鐵路、公路、內河、海運、航空、管道等運輸基礎設施布局和建設作出總體安排,有時還涉及國際運輸通道規劃(如歐亞大陸橋)。

②區域性的交通運輸規劃包括大區域的運輸網規劃(如長江三角洲地區綜合運輸規劃)、省域運輸網絡規劃、地區或市域運輸網絡規劃、縣域的交通網絡規劃等。

③城市交通規劃。在國家級和區域級運輸網絡規劃中,城市一般只作為一個節點來考慮。城市本身的交通系統建設和發展則需要通過城市交通規劃來專門研究。城市交通規劃還可分為全市性的交通規劃和地區性的交通規劃(如中心區或商業區交通規劃、居住區交通規劃、新開發區交通規劃、火車站地區交通規劃、航空港地區交通規劃等)。

(2)按交通規劃考慮的時限來分,有遠景或遠期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

①遠期或遠景戰略規劃,一般根據區域或城市長遠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目標,來研究確定區域或城市交通運輸長遠的發展戰略目標和主幹交通網絡的總體布局。通常遠期規劃期限為20~30年,遠景規劃要展望到30~50年甚至更長的發展時期。遠期或遠景規劃的特點是戰略性、宏觀性、指導性,同時要保持充分的彈性,以適應長遠發展的不確定性。

②中長期規劃,要在相對明確、可實現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方針指導下,對區域或城市交通運輸網絡系統的規模、結構、布局、標準等作出系統的安排或明確的規定,以實際指導交通運輸設施的實施建設。中長期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0~20年。

③近期建設規劃則是在遠景戰略規劃,特別是中長期規劃的指導下,對3~5年內實施建設的交通運輸設施項目、時序、規模、資金乃至初步方案等作出統籌安排,同時明確實施過程中的配套政策的措施。

(3)按交通規劃涉及的對象和內容可劃分為:區域性專項交通規劃和城市專項規劃。

①區域性專項交通規劃是指鐵路網規劃、公路網規劃、水運網規劃、航空港布局及航空線路規劃等。

②城市專項交通規劃包括城市道路網規劃、城市軌道線網規劃、公交線網規劃、停車設施規劃、加油站規劃、客貨運交通樞紐規劃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