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的範圍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贖罪的範圍(Atonement, Extent of ),到底基督是為誰而死的呢?教會歷代以來,大抵有兩個基本答案。多數基督徒相信,基督是為每一個人死的,因此贖罪(Atonement168,Atonement)是普世的。另有些基督徒則認為,基督只為蒙揀選的人死,因此贖罪是有限制的,是有固定目標的。
基督,神惟一的愛子,神塗膏油的祭司和王。猶太人的王在加冕時要塗上膏油。耶穌在最後的布道中才顯露自己是「彌賽亞[1]」。希臘詞基督就是希伯來語對耶穌,神的獨生子的稱呼「彌賽亞」。兩個詞的意思都是"受膏者"。漢語詞基督和英語詞"Christ"都取自"Christos"的音譯,這個希臘詞的意思是"塗膏油者"。同樣,希伯來語[2]「塗膏油者"就是"彌賽亞"。這個稱呼原來是授予波斯人古列的,因為神在不同時代和情形下要古列拯救他的民(賽45)。
簡介
那些相信普世的贖罪範圍的人,對基督救贖的功效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一小撮在歷史上稱作「普救主義者」(Universalists),他們認為贖罪的拯救果效,與救贖的範圍是相同的,因此至終說來,人人都會得救。但大多數相信基督為人人死的,都不贊同此說。他們認為基督是為人人而死,但死的果效不是機械性地臨到眾人。基督在十字架上捨身,只是使人有得救的可能,人若滿足得救的條件(諸如信心或順服),才可以得救。羅馬天主教、東正教、信義宗、亞米紐派(Arminians158,Arminianism),及亞目拉都派(Amyraldians122,Amyraldism,十七世紀法國的加爾文主義,他們除了贖罪論外,也接受加爾文的思想)均持此見。
認為贖罪的範圍是有限制的人,相信基督只為那些父神一早預定能得着永生的人而死,故此基督贖罪的工作,只在適當的時候應用到蒙揀選的人身上。明顯地,這是受到奧古斯丁(Augustine171,Augustine)對神的權能及救恩的特別恩典之教義所影響。在整個中世紀,奧古斯丁主義(Augustinianism172,Augustinianism)學者,如阿基丹的普洛斯柏(Prosper of Aquitaine)、布拉得瓦丁(Bradwardine232,Bradwardine, Thomas)、施道比次(John Staupitz)等皆傳揚有限的贖罪論。倫巴都(Lombard736,Lombard, Peter)嘗試在《語錄》(Sentences)中提出一個折衷又較模糊的理論,說基督的死是足夠為萬人,卻只對蒙揀選的人有效。在十六及十七世紀,羅馬天主教的楊森(Cornelius Jansen, 1585~1638),就是傳講這種有限度的贖罪論(參奧古斯丁主義172,Augustinianism 奧古斯丁主義)。加爾文(Calvin249,Calvin, John 加爾文)並沒有明顯地說,但他的作品似乎隱藏着這樣的教義。使這教義成為改革宗正統思想的,是後人的努力,而定形於多特會議(Dort, Synod of378,Dort, Synod of)和韋斯敏斯德信條。
維護普世贖罪論的人認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忠於聖經的教導(約三16;羅五18,及約壹二12),他們說這樣才能有效地對每一個人說︰「基督為你捨命」。
維護有限度的贖罪論者,則以太一21、二十28及約十七9為理據。他們認為聖經好似說基督為萬人死的經文,其實是指世上各式各樣的人,卻不是每一個人。他們認為只有這樣了解贖罪,才與聖經的代贖和三位一體的教義協調。假如基督真是承擔了神一切的忿怒,為罪人代刑,那麼贖罪的功效與贖罪的範圍就能相配合了。假如父神只揀選部分罪人得享永生,又假如聖靈只把基督的救恩施行在蒙揀選的人,那麼基督在十字架上就只為蒙揀選的人而死,如此才能與父神及聖靈的計劃協調。
參考文獻
- ↑ 棕枝節講章:耶穌是彌賽亞榮耀的王!,基督教講章網,2018-05-18
- ↑ 希伯來語簡介,豆丁網,201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