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國際法庭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海牙國際法庭 |
中文名稱: 海牙國際法院 正式名: (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 地址: 荷蘭海牙(DenHaag) 成立時間: 1946年2月 |
海牙國際法院(The Hagu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成立。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譯詞典里解釋為judicial court ,因此功能詞 Justice表示審判,是judicial司法。區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權限是仲裁(雙方提請第三方來仲裁)而非司法(訴訟等領域)。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聯合國成員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與海牙國際刑事法院無關),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1]
功能介紹
海牙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 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工作語言為英語與法語。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誤解:一些網民把這個法院(court)誤稱為法庭(courtroom),其實法庭是法院的子屬級事務型組織單元。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譯詞典里解釋為judicialcourt ,因此功能詞 Justice表示審判,是judicial司法。區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權限是仲裁(雙方提請第三方來仲裁)而非司法(訴訟等領域)。
在海牙的聯合國國際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法院。
該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
首先,法院須就聯合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爭端做出裁決。在這方面,應當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此外,約有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各國也可根據特別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爭端。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爭端時,可引用《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以請求書所針對國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如後一國家接受此管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並由此形成所謂當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諮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範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諮詢法院意見。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
其職能有兩方面: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區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權限是仲裁(雙方提請第三方來仲裁)而非司法(訴訟等領域)。
機構介紹
有關法規
1945年的《國際法院規約》是以1920年《國際常設法院邀疊凶規約》為基礎起草的,是《聯合國憲章》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同年制定的《國際法院規則》經過了1972年和1978年兩次修改。
法官
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分別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當選,每屆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1/3,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院長,院長每屆任期三年。法官是國際法院的靈魂,他們人數雖少,但還得考慮到地區均衡,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與各主要法系。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致,尤其是照顧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據此原則,亞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兩名,西歐、北美、大洋洲五名,東歐兩名。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當選國際法院法官,必須是品格高尚並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的國際法專家。在程序上,國際法院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舉產生,而且都要獲墓愉辨得絕對多數,所以往往數次投票才能成功。由於世界矚目的位置,除了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選舉之外,不能有哪個國家在國際法院中自動擁有一席之地。但作為特權,五個常任理事國可一直有人擔任法官。
國際法院法官一旦當選,就不代表本國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當局。其第一項任務就是在公開庭上宣誓本人必當秉公行使職權。但法官在本國政府是當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對本國政府立場的情況並非常見。
管轄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灑希達項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權限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該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數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糾紛,同其他法院一樣,國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
裁決案例
1994 年,海牙國際法庭經過 7 個月的審議,裁決利比亞與乍得有爭議的奧祖地帶屬於乍得,從而從法律上結束了持續了 22 年之久的邊境糾紛。1973 年以來,乍利兩國為爭奪這一地帶多次進行過武裝衝突。1990 年 9 月,兩國同意將這一爭端交國際法庭裁決。
法官制度
國際法院15名法官由選舉產生,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
國際法院書記官處是常設行政機關,協助國際法院履行職責。
國際法院法官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大會,《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但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是瑞士和瑙魯)獲准參加選舉;在安全理事會,不得對此選舉行使否決權。這兩個機關同時但單獨進行投票。"注: 一般於秋季在紐約進行選舉。"
候選人必須在這兩個機關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當選。這通常需要進行多次投票。
為確保法院的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連續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屆滿。每三年改選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選舉的法官於次年2月6日上任,這一天是國際法院首批法官於1946年就任的日子。
如果法官在任內亡故或辭職,應儘快舉行特別選舉,當選法官接着完成所余任期。
《國際法院規約》規定,法院由15名獨立法官組成,不論國籍,從品格高尚並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的法學家中選出。
事實上,許多法院成員在當選之前曾任職本國外交部的法律顧問、國際法教授、大使或最高法院法官。
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亞洲3名,東歐2名,西歐及其它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5名。
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儘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除1967年-1984 年期間無中國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事實上一直各占有一個名額。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1.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2.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