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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工與志願者合作促進會遵循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價值倫理,聯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為社工機構、志願組織的專業服務提供諮詢指導、為社工與志願者合作服務提供科學評估,為全省社工與志願者服務工作多做貢獻。
機構簡介
廣東省社工與志願者合作促進會是(下簡稱廣東社志促進會)在2012年12月5日(第27個國際志願者日)廣東省社工委、文明辦、民政廳、社會保障廳、團省委領導為其揭牌成立的,這也是中國首個省級社工與志願者[1]合作促進會成立。於2013年1月31日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的,並於2017年7月被評為AAAA級社會組織。
宗旨
廣東社志促進會以遵循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價值倫理,聯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為社工機構、志願組織的專業服務提供諮詢指導、為社工與志願者合作服務提供科學評估,為全省社工與志願者服務工作多做貢獻為宗旨。
服務廣東省社工與志願者合作狀況的調查研究、完成調研報告、教育培訓、交流溝通;開展社工與志願者合作的試點服務,培育示範服務項目,面向全省推廣普及;舉辦社工與志願者研討會,提升會員開展社工與志願者合作的理論水平和操作技巧;為社工機構、志願組織的專業服務提供諮詢指導、為社工與志願者合作服務提供科學評估。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社工與志願者合作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服務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價值倫理,聯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為社工機構、志願組織的專業服務提供調查研究和諮詢指導、為社工與志願者合作服務提供專業督導和科學評估,舉辦社工與志願者研討會,為全省社工與志願者服務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組織從事社會工作服務與志願服務教學、培訓和研究的專家、學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工作服務與志願服務;
(二)開展廣東省社工與志願者合作狀況的調查研究、完成調研報告、教育培訓、交流溝通;
(三)開展社工與志願者合作的試點服務,培育示範服務項目,面向全省推廣普及;
(四)為社工機構、志願組織的專業服務提供諮詢指導、專業督導,為社工與志願者合作服務提供科學評估;
(五)舉辦社工與志願者研討會,提升會員開展社工與志願者合作的理論水平和操作技巧;
(六)開展會員志願組織督導、志願項目創新、志願文化傳播、志願服務培訓與理論研究;社會工作督導、培訓、研究與傳播。推動社會治理創新與文明實踐發展,促進民生改善、社區營造與青少年成長,研究成果無償提供予公益社團、社會組織與志願組織參考。
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公益性、社會工作及志願服務的個人有一定的理論成就或實踐成就,有較大社會影響力。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公益性、社會工作及志願服務組織有一定成就和較大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 ↑ 怎樣才是一名合格的志願者? ,搜狐,2020-05-21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