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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心理學會是由山西省心理學工作者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心理學會和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創建於1957年(當時稱謂太原市心理學會),是山西省民政廳審批備案、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主管的具有法人資格[1]的群眾性學術團體。現掛靠在山西大學教育科學院,是我省現有的全省性學會中最早成立的學術組織之一。下設8個工作委員會和14個專業委員會。

山西省心理學會章程(2018年新)(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西省心理學會」(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Shanxi Psychological Society(簡寫SPS)

第二條 山西省心理學會是山西省心理學工作者依法登記、自願組織公益性的、群眾性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心理學會和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西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山西心理科學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宣傳辯證唯物主義[2]科學理論,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全省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以促進我省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中國心理學會、山西省科協和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山西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國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國內學術會議。

2、組織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

3、普及心理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

4、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更新知識。

5、舉辦各種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

6、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一般會員、研究生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學會組織的主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會;

2、願意參與心理科學的研究與實踐活動;

3、在心理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團體會員應具有一定數量的工作者,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學術性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2、由秘書長提交理事會審核通過,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獲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的權利。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在讀心理學研究生、博士生入會後,享受與其他會員同等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按規定交納會費。凡屆內(五年一屆)不繳納會費(5年200元/人),視為自動退會。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嚴重違章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證從山西省科協統一購置。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也可用通訊方式進行)。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訂會章;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年度工作計劃並討論本會的重大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到期應按時換屆。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是心理學學術上有成就、作風正派、熱心學會實際工作和活動的心理學工作者。理事會員應是中國心理學會會員。理事會成員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一般不超過百人,每屆任期是五年。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應不少於1/3。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責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6、組織和領導本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8、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10、決定秘書處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有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各種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諮詢和對科研成果的鑑定,評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經常性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是學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九人,不少於三人。

第二十六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2、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3、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4、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5、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6、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決議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具備的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有特殊情況,經過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3、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3、提名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審定。

4、決定各部門工作人員聘用

5、處理日常工作事務。

第三十三條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學術活動的要求,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不另訂章程。專業委員會主任由理事會聘任或由委員會選舉產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