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80年11月召開的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市八屆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選舉產生北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常設機關。
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 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1]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 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 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 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2]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 ;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 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 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參考文獻
- ↑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人大工作與時俱進發展完善,搜狐,2021-10-14
- ↑ 秘書的種類有哪些? ,搜狐,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