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是國家的專門審判機關,下設蘭州、武威、銀川、西寧4個基層法院;成立於1982年5月1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其主要任務是通過審理刑事、民商事案件以及案件執行,依法懲處刑事犯罪,調節經濟關係,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鐵路運輸生產秩序,保障和促進鐵路企業改革和建設的健康發展。法院實行的管理體制是鐵路企業黨委與地方司法機關雙重管理,以鐵路企業黨委管理為主;曾被評為全國法院文化建設先進單位。
沿革
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要求逐步建立工礦、鐵路等專門法院。1954年10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籌建鐵路法院。同年12月,經甘肅省人民委員會批准,設立甘肅鐵路沿線專門法院,主要受理鐵道部第一工程局內破壞生產、玩忽職守和交通運輸責任事故案件,反革命案件,貪污、盜竊案件。陳春元任甘肅鐵路沿線 專門法院院長。確定幹部編制25人:院長1人,審判員2人,助審員2人,書記員2人,一般幹部18人。設有3個審判庭以及秘書室。第一庭審理反革命案件,第二庭審理責任事故案件,第三庭審理貪污、盜竊案件。後來將3個審判庭合併為1個審判庭,下設5個辦案股,分別審理各類案件。甘肅鐵路沿線專門法院在天水、武威鐵路分局設有派出法庭,就近審理案件。1955年3月,甘肅鐵路沿線專門法院改為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周鳴任院長。
1957年9月,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甘肅省人民委員會撤銷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幹部歸口安排,辦公用房、行政卷宗移交甘肅省司法廳,案件卷宗移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財務經費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財務處。
1980年7月,蘭州鐵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鐵道部、司法部的通知,籌建鐵路運輸法院。1982年5月,正式設立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歸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管轄;在蘭州、武威、西寧、銀川設鐵路運輸法院,歸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1987年3月,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劃歸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1]。幹部實行中共蘭州鐵路局黨委和中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雙重管理,以中共蘭州鐵路局黨委管理為主。
2012年4月20日,甘肅省境內鐵路法檢兩院移交儀式在蘭州舉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梁明遠、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喬漢榮和蘭州鐵路局局長吳雲天分別在移交協議上簽字。簽字移交後,甘肅省境內的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與鐵路企業正式分離,分別歸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管理[2]。移交時,甘肅省境內的鐵路檢察機關共3家,分別為蘭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及其下轄的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武威鐵路運輸檢察院;甘肅省境內的鐵路法院共3家,分別為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其下轄的蘭州鐵路運輸法院、武威鐵路運輸法院。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轄區是蘭州鐵路局及青藏鐵路公司的管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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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蘭州鐵路運輸中院院長開庭2017,新浪網, 2017-3-9
- ↑ 蘭鐵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隊伍建設綜述 ,搜狐,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