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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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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Beijing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簡稱中共北京市紀委、北京市紀委。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北京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陳健。

組織機構

北京市紀委監委組織機構包括:內設職能部門、所屬事業單位[1]和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

內設職能部門: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監督檢查室至第八監督檢查室、第九審查調查室至第十七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機關黨委。

所屬事業單位:北京市紀委機關生活服務中心、北京市紀委機關老幹部活動中心、北京市紀檢監察數據中心、北京市紀檢監察電化教育中心(網絡宣傳中心)、北京市監察委員會留置保障中心。

另外,設有北京市紀委監委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

工作程序

一、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序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手機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等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二、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

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監察機關複審、覆核工作程序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四、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2]、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