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審計工作的組成部門。
審計署主要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署。
沿革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1983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正式成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1]。」
職責
根據《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審計署承擔下列職能:
- 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 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 向中央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省級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 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國家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按規定對省部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2]。
- 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 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 與省級黨委和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 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
-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國務院機構調整: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新浪網,2018-03-13
-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法律教育網,199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