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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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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书法家协会'''1984年10月,绍兴市书法工作者协会成立,后更名为绍兴市书法家协会。绍兴市书法家协会是由 [[ 绍兴市 ]] 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和浙江省书法家<ref>[https://www.sohu.com/a/403834634_120295709?_trans_=000014_bdss_dklzxbpcgP3p:CP= 中国古代十大书法家,你最喜欢谁的字?],搜狐,2020-06-24</ref>协会指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市书协的成立,标志着绍兴市书法事业进入一个有组织、有 [[ 领导 ]] 、有发展规划的全新阶段。绍兴市书协以传承和弘扬兰亭精神为己任,以普及提高、壮大队伍、繁荣创作为目标,围绕中心,开展工作。绍兴市书法家协会下属六个专业委员会:创作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妇女书法委员会、 [[ 学术 ]] 委员会、文化促进委员会、篆刻委员会。现有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126人,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469人,绍兴市书法家协会会员1245人。
==绍兴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绍兴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系绍兴市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自愿结合的具有社团 [[ 法人 ]] 资格<ref>[https://china.findlaw.cn/zs_1219071.html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f>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 [[ 中国共产党 ]] 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团结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 [[ 百家争鸣 ]] ”的方针,崇德尚艺,推陈出新,为繁荣和发展我市书法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系绍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 [[ 团体 ]] 会员;并依法经绍兴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区、市(县)基层书法协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 [[ 系统 ]] 、行业等部门(单位)的书法团体,按自愿原则与一定的程序,可以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 [[ 浙江省 ]] 绍兴市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书法理论 [[ 研究 ]] 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书法创作、 [[ 比赛 ]] 和展览交流活动;
(三)组织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的活动;
(四)组织国内外书法 [[ 创作 ]] 、展览和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赞成本会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书法领域从事创作、理论研究、 [[ 教育 ]] 培训、编辑、翻译、出版、展览有一定成绩者;
(四)热爱书法,推动书法 [[ 事业 ]] 发展有积极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各区、市(县)申请者须经所在区、市(县)书法协会推荐;并提交入选(展) [[ 作品 ]] 的照片及发表、参展、获奖(入选)证书等复印件和一寸证件照3张;
(二)经主席团 [[ 会议 ]] 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根据批准名单发给会员证;
(四)本会会员申请加入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符合条件者,本会予以推荐;
(五)本会会员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 [[ 户籍 ]] 迁出绍兴市区域范围,会员资格自动终止。如有转会要求,出具证明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 [[ 工作 ]]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六)积极参加支持所在地区、部门的书法工作和活动。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 [[ 章程 ]] 的行为,或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 代表 ]] ,应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绍兴市文联同意。
第十七条 [[ 理事会 ]] 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委托主席团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 [[ 主席 ]] 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 工作 ]] 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向上级协会推荐会员;
(六)决定设立 [[ 专业 ]] 委员会,由主席提名决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主席团负责 [[ 日常 ]] 工作和决定理事会授权的重大事务。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由市文联党组提名确定候选人。理事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 [[ 年龄 ]] 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的组成: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 [[ 组织 ]] 协调能力者;
(二)本会的专业创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区、市(县)书法协会主要负责人;
(三)本会的创作骨干;支持本会工作的 [[ 社会 ]] 各界热心人士;
(四)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士;为书法 [[ 事业 ]] 的发展,可设立名誉职务;
(五)专业创作委员会和基层书法协会负责人,原则上以席代位,实行替换制,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为继续发挥老一辈书法家的作用,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名誉职务,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予以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或 [[ 秘书 ]] 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同性质)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 [[ 理事会 ]] 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