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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是由本市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会简介==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和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会员要求,为全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为促进上海市电力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数年来,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成立初始的120余家,发展到现在的158家,覆盖了上海发电、供电的所有企业和上海电力建设、电力修造、电力多种经营、电力设计和试验、电力教育培训等领域的主要单位,并吸纳了部分输配电设备制造的代表企业,形成了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包括各经济类别实体的产学研综合平台,为上海电力的行业中介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E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和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会员要求,为全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为促进上海市电力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调研和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地方性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二)规范行业行为。参与制定和修改并监督执行地方性行业规约、标准、规程、规范及有关管理办法,发布行业公信的证明;对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有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三)提高行业技能水平。推动行业职业技术培训的开展,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组织行业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竞赛、考核和鉴定工作。
(四)协助维护市场秩序。参与有关电、热价格政策的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电力市场规则制度,对会员之间和会员与市场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维护和促进地区电力市场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的有序竞争。
(五)做好行业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工作。通过政府委托,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及发布;组织国内外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编纂有关行业资料、文献、史志,编辑和发行本行业刊物。
(六)搞好行业成果的推广和交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组织行业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的鉴定、评审与推广应用;组织对科技成果、管理成果和技术产品的学习、交流、展览和推介,维护企业成果的权益,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行检行评。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行业内有关资质审查、质量和定额管理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管理活动。
(八)推进行业的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工作。参与行业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与检测。
(九)推动全社会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可代表本行业与其他组织就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