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變更

前往: 導覽搜尋

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

增加 16,411 位元組, 3 年前
创建页面,内容为“'''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是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五路477号,柯城区文化中…”
'''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是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五路477号,柯城区文化中心内,于2018年8月建成开放。馆舍共有3层,设阅览座位460个,拥有成人文献借阅区、少儿文献借阅区、亲子绘本阅读区、报刊阅览区、24小时自助图书馆、视障阅览室、电子阅览区、母婴室、预约自习室、青简社地方文献馆等区域,是一座集知识传播、信息交流、参考咨询和网络服务于一体的开放式、现代化、多功能的公共图书馆。

==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

本单位住所是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477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衢州市柯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以及书刊借阅、参考咨询、网络服务、讲座、展览、教育培训、视听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是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名单;

(四)向理事会、监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提名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

(五)向理事会推荐馆长、副馆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馆长提名情况;聘任副馆长;

(六)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图书馆的监管,关心和支持图书馆运营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图书馆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图书馆运营现代化;

(三)尊重、维护图书馆法人自主权,依法保护图书馆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图书馆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监事具备履职条件。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学习和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与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本单位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接受本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六)珍惜本单位名誉,维护本单位权益;

(七)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馆党员由举办单位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党组织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理事会会议决定。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行政主管部门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委派代表1名;图书馆主要负责人1名,图书馆职工代表1名;其余10名理事产生方式为社会公开招募,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单位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调整等重大活动;

(三)审定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并提名馆长、副馆长;

(八)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本馆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五)监督本馆资金使用情况;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变化,热心参加图书馆活动,并通过自身行业或一定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宣传图书馆工作;

(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馆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议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审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涉及服务对象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柯城区图书馆设监事会作为理事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理事会报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监督检查图书馆财务;

(三)对理事会及理事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图书馆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成员予以纠正;

(五)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主管局纪检人员1名,主管局文化科室代表1名,图书馆职工代表1名。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聘用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七)拟定和实施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职务任免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

(二)本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馆年度计划、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四)本馆理事会、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五)本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Category:026 普通圖書館;公共圖書館]]
772,196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