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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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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是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下属的公益性 [[ 事业单位 ]] ,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五路477号,柯城区文化中心内,于2018年8月建成开放。馆舍共有3层,设阅览座位460个,拥有成人文献借阅区、少儿文献借阅区、亲子绘本阅读区、报刊阅览区、24小时自助 [[ 图书馆 ]] 、视障阅览室、电子阅览区、母婴室、预约自习室、青简社地方文献馆等区域,是一座集知识 [[ 传播 ]] 、信息交流、参考咨询和网络服务于一体的开放式、现代化、多功能的公共图书馆。
==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 [[ 管理 ]] ,推动高 [[ 质量 ]] 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
本单位住所是 [[ 衢州市 ]] 柯城区荷五路477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衢州市柯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举办的 [[ 事业单位 ]]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 [[ 人民 币50 币]]50 万元,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 [[ 资料 ]] ,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收集、整理、保存、 [[ 开发 ]] 、应用文献信息资源以及书刊借阅、参考咨询、 [[ 网络 ]] 服务、讲座、展览、教育培训、视听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是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 [[ 法律法规 ]] 和本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 [[ 管理 ]]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 [[ 事业 ]] 发展;
(三)组建本单位第一届 [[ 理事会 ]] 、监事会;核准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名单;
(四)向理事会、监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提名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
(五)向理事会推荐馆长、副馆长人选;按照 [[ 干部 ]] 管理权限,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馆长提名情况;聘任副馆长;
(六)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 [[ 报告 ]]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图书馆的监管,关心和支持图书馆运营 [[ 管理 ]] ,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图书馆建立和完善 [[ 法人 ]] 治理结构,推进图书馆运营现代化;
(三)尊重、维护图书馆法人自主权,依法保护图书馆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图书馆 [[ 改革 ]] 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监事具备履职条件。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本单位的公共 [[ 资源 ]]
(二)公平获得工作、 [[ 学习 ]] 和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 [[ 国家 ]] 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本单位 [[ 改革 ]] 、建设与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本单位各项 [[ 工作 ]]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一)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 [[ 职业道德 ]] ,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三)加强 [[ 学习 ]] ,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 图书馆 ]] 党员由举办单位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 [[ 旅游 ]] 体育局党组织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理事会会议决定。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 [[ 工作 ]]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行政主管部门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委派代表1名;图书馆主要负责人1名,图书馆职工代表1名;其余10名理事产生方式为社会公开招募,吸纳有关方面代表、 [[ 专业 ]] 人士、各界群众参与文化 [[ 事业单位 ]] 的管理,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单位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 [[ 空间 ]] 布局调整等重大活动;
(三)审定本单位人事、财务、 [[ 资产 ]] 等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 [[ 工作 ]] 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 [[ 报告 ]] 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 [[ 交通 ]] 、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 [[ 法律法规 ]] 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 [[ 会议 ]] 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本馆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 行为 ]] 进行监督;
(四)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 [[ 会议 ]] 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公共图书馆 [[ 事业 ]] 发展与变化,热心参加图书馆活动,并通过自身行业或一定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宣传图书馆工作;
(五)按规定履行 [[ 保密 ]] 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馆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 [[ 产生 ]] 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 [[ 报告 ]]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 [[ 健康 ]] 和工作等原因,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 [[ 成本 ]] 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 [[ 程序 ]] 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 [[ 理事会 ]] 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会议 ]]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 [[ 时间 ]] 、地点、议题等)及相关 [[ 材料 ]] 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议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审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涉及服务对象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 [[ 法律 ]] [[ 法规 ]] 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 [[ 档案 ]] 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 [[ 结果 ]]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 内容 ]]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柯城区图书馆设监事会作为理事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 [[ 报告 ]] 工作,同时向理事会报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监督检查 [[ 图书馆 ]] 财务;
(三)对理事会及理事履行职务的 [[ 行为 ]]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图书馆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成员予以纠正;
(五)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主管局纪检人员1名,主管局文化科室代表1名, [[ 图书馆 ]] 职工代表1名。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 [[ 管理 ]] 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 工作 ]]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 [[ 规划 ]] 、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分支机构设置 [[ 方案 ]] ,聘用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七)拟定和实施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第三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 [[ 工作 ]]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 [[ 机关 ]] 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 [[ 保护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 [[ 国家 ]] 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 会计 ]] 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 [[ 福利 ]] 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 [[ 审计 ]]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 事业单位 ]] 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
(二)本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馆年度计划、 [[ 事业单位 ]] 法人年度报告;
(四)本馆理事会、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五)本馆年度服务数据 [[ 统计 ]] 资料;
(六)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 [[ 机关 ]]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 [[ 工作 ]] 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 [[ 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 [[ 事业单位 ]] 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 [[ 政策 ]] 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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