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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1.doubanio.com/view/subject/s/public/s9959779.jpg 原图链接][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319148/ 来自 豆瓣读书 的图片]]]
==基本含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 [[ 民主权利 ]] 的 [[ 行为 ]]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 [[ 生命 ]] 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个别犯罪(如杀人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 [[ 年龄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 [[ 国家工作人员 ]] 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Category:585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