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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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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ref name="全國法規料庫">{{cite web |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 | title=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language=zh | date=2010-02-03 | publisher=全國法規料庫 | author= | accessdate=2020-12-28}}</ref>
===法務部業務職掌===業務職掌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四、行政革新、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研析、推動、督導及考核。五、出國報告、政府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六、矯正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七、其他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業務職掌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七、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八、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業務職掌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 動及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 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 釋、推動及執行。 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 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 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業務職掌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一、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制(訂)定、修正、適用刑事法規之諮商。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及執行死刑之簽核。五、檢察制度及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六、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七、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及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八、律師及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九、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及協調。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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