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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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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負責掌管。【例】她是班上的總務,職掌班上所有的財務。
**2. 職務。【例】他身為社區管理員,維護社區內的安全是他的本分職掌。
=== 中央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章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第 14 條-上級機關對所隸屬機關依法規行使指揮監督權。
*第 21 條-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
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ref name="全國法規料庫">{{cite web |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 | title=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language=zh | date=2010-02-03 | publisher=全國法規料庫 | author= | accessdate=2020-12-28}}</ref> ==参考來源=={{Reflist}} [[File:青木宣親.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
[[Category:520 教育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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