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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调整==
将原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将下列6项职责划交市委宣传部。
1、贯彻党和 [[ 政府 ]] 关于 [[ 广播电视 ]] 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
2、 [[ 组织 ]] 、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节目创作。
3、领导和管理市广播电台、 [[ 电视台 ]] 、广播电视报社,对其重大宣传任务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4、对重要 [[ 电视节目 ]] 审查把关。
5、制定各个时期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计划。
6、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报社的宣传报道工作。
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 [[ 文化 ]] 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的职责。
2、加强文物 [[ 行政执法 ]] 督察职责。
3、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新闻出版、 [[ 著作权 ]] 管理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 [[ 法律 ]] 、 [[ 法规 ]] 和标准;负责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 [[ 著作权 ]] 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新闻出版业发展战略、规划、目标;研究、指导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协调发展比例关系;规划、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设施及建设。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 [[ 生产 ]] ,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 [[ 艺术 ]] 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教育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文化艺术人才培训,指导文化 [[ 艺术教育 ]] ,组织文化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及管理;编制文化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保护工作,研究制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和协调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推进城乡文化艺术普及工作;管理全市 [[ 公共图书馆 ]] 事业,指导其业务建设,
(五)负责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 [[ 行政执法 ]] 督察职责;组织审核辖区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指导全市文物和 [[ 博物馆 ]] 业务工作。
(六)管理、规划、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制订全市文化经济政策;指导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协调整体布局,推动文化产业 [[ 信息化 ]] 建设;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行业管理相关 [[ 政策 ]] 、 [[ 法规 ]] ,研究发展态势,制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发展规划、实施细则;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指导市属县区相关稽查工作。
(八)制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管理全市广播影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 传播 ]] 的视听节目等;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县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履行广电、移动电信、 [[ 互联网 ]] 融合中的相关管理职能;管理全市电影市场,研究制订市场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和综合平衡工作。
(九)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刊)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及涉外代理等机构;审核报批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全市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本、刊期等项目变更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协助省新闻出版局管理驻蚌记者站,发放 [[ 记者证 ]]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复制、发行等 [[ 新闻 ]] 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和非法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在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十)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和 [[ 香港 ]] 特别行政区、 [[ 澳门 ]]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它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