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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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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世纪90年代,在城市建设高峰时期,为方便管理,上海将交通运营管理的职能划进建委,建委随即改名为“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08年,在大部制改革中,成立“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拆分后的“建管委”和“交通委”将对接国务院住建部和交通运输部两部。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3.取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4.取消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5.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1.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中心城区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到区交通主管部门。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3.将城市桥梁桥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下放到区县。
4.将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5.将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6.将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7.将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中的集装箱内河港口经营许可,下放到区县审批。
8.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除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9.将市管路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下放到区县审批。
10.将浦东新区建设、养护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管理,下放到浦东新区。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公路管理、交通综合协调、协调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防交通战备、道路指示牌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3.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4.将上海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信号中标志、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2.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行政许可。
3.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4.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
上世纪90年代,在城市建设高峰时期,为方便管理,上海将交通运营管理的职能划进建委,建委随即改名为“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08年,在大部制改革中,成立“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拆分后的“建管委”和“交通委”将对接国务院住建部和交通运输部两部。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3.取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4.取消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5.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1.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中心城区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到区交通主管部门。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3.将城市桥梁桥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下放到区县。
4.将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5.将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6.将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7.将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中的集装箱内河港口经营许可,下放到区县审批。
8.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除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9.将市管路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下放到区县审批。
10.将浦东新区建设、养护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管理,下放到浦东新区。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公路管理、交通综合协调、协调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防交通战备、道路指示牌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3.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4.将上海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信号中标志、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2.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行政许可。
3.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4.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