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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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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 ,是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 [[ 环境 ]] 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 [[ 饮用水 ]] 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 [[ 环境污染 ]]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 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组织 ]]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 [[ 国家 ]] 、省和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和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 [[ 环境保护 ]] 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 [[ 气候 ]] 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 [[ 大气 ]] [[ ]] [[ 土壤 ]] [[ 噪声 ]] [[ ]] [[ 恶臭 ]] [[ 固体废物 ]] [[ 化学品 ]] [[ 机动车 ]] 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 [[ 自然资源 ]] 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 [[ 植物 ]] 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 [[ 生物 ]] 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 [[ 电磁 ]] 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 [[ 矿产资源 ]] 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协调较大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 [[ 计划 ]]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 [[ 项目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 [[ 质量 ]] 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 [[ 质量 ]] 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 行政执法 ]] 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 [[ 交流 ]] ,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 [[ 国际 ]] 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十一)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 投资 ]] 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 [[ 产业 ]] 发展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 [[ 宣传 ]][[ 教育 ]] 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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