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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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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省直接管辖市县的体制,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行使职权==
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区划=
地级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
县级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
县: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
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开发区:洋浦经济开发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省直接管辖市县的体制,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行使职权==
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区划=
地级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
县级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
县: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
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开发区:洋浦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