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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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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等。
2019年7月10日,江苏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获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授予的“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四)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9年7月10日,江苏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获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授予的“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四)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