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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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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于1961年7月11日…”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于1961年7月11日北京,双方代表分别为周恩来与金日成。条约经两次自动延长,现今的有效期至2021年。

==条约概述==

该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候,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不参加任何与对方敌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在经济、文化、科技方面开展合作。给予经济、技术援助。

该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并于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朝鲜内阁首相金日成作为双方代表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条约现状==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自动延长二十年。在1981年、200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

==条约意义==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纪念活动==

2018年7月11日,中国驻朝鲜大使馆临时代办张承刚在使馆举行招待会,纪念《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署57周年。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杨亨燮出席招待会 。
2019年7月11日,朝鲜劳动党中央机关报《劳动新闻》在《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58周年之际刊发署名文章,强调当前朝中关系正继承历史传统、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发展 。
参考资料
27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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