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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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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jpg|35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418/c04928cc73894070b6dbfdbfa451048d.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08651129_783397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是国家为解决 [[ 城市 ]] 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目前条件下有 [[ 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 ]] 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由于救济标准统一、救济范围扩大、救济水平提高、救济 [[ 行为 ]] 规范,使我国的社会救济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 [[ 家庭 ]]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 [[ 农业 ]] 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 [[ 救济金 ]] 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同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 [[ 居民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救济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救济标准,或者称之为“最低生活保障线”。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由当地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 [[ 社会 ]] 平均生活水平和 [[ 政府 ]] 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并且,“最低生活保障线”还应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调整。
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通常是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所谓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两个层次:一是“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 [[ 饮食 ]] 、穿戴和居住条件;二是“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大都采取了“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方式在具体测算时应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其三是贫困家庭及其 [[ 消费 ]] 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
此外,还有两种确定的方式,一是“ [[ 恩格尔系数法 ]] ”,又称“最低饮食费用测算法”。 [[ 德国 ]][[ 统计学家 ]] 恩格尔认为,家庭收入中用于食物支出的比例越大,意味着该家庭生活水平越低,如果这个比例在60%(即恩格尔系数为0.6)以上,那么该家庭就属于需要救济的贫困家庭。二是“收入比例法”。在城市居民的收入排列中,把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后民确定为需要救济的贫困居民,并把他们的收入水平定为贫困标准。
[[ 国际劳工组织 ]] 认为,在 [[ 工业化 ]][[ 国家 ]] ,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收入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30%的家庭和个人。 [[ 欧洲经济合作委员会 ]] 认为,一个成年人,如果属于自己可支配收入(交所得 [[ ]] [[ 保险税 ]] 后)低于平均水平的50%,则属于救济对象。
==视频==
<center>《视点》栏目:解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center>
<center>{{#iDisplay:l0757f09f5z|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1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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