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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七十条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第三十五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中称,已设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以便“加强专门委员会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2018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分组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根据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 ]] 审议通过的《 [[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 》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过程中,先后有295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意见赞成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普遍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大会秘书处赞同上述补充修改内容,建议在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外事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由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正式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