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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是一项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铁道部于1980年12月31日颁布并实施的 [[ 法律法规 ]] 。
==主要内容==
第1条 全国 [[ 铁路 ]] 车站等级(以下简称站等),均依照本办法核定。 第2条 站等分六个等级,即: [[ 特等站 ]] 、一等站、二等站、三等站、四等站、五等站。
第3条 核定站等的依据条件:
一、根据《 [[ 技规 ]] 》规定划分的、办理客运或货运、货物列车解编技术作业单项业务为主的客运站或货运站、编组站。
1、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特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60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20000件以上的 [[ 客运站 ]] 。 (2)日均装卸车在750辆以上的货运站〔装卸车数以整车为标准。零担装卸车数包括整零、沿零。一站整零装、卸各按一车计算;两站整零 第一到站(三站整零为第一、第二到站)无论有无加装,装卸合计均按0.5车计算。中间站沿零发到,累计十吨按一车计算。零担换算整车 的比例为1:3.5车; [[ 专用线 ]] 作业车换算为本站作业车的比例为2:1车;专用铁道作业车换算为本站作业车的比例为3:1车。以下均按此比例计算或换算〕。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6500辆以上的编组站(此数字系指《运站报12》车站工作报告中之日均办理车数减去无调中转车数即第九项减 去第十一项,以下均同)。
2、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一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15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1500件以上的客运站。
(2)日均装卸车在350辆以上的 [[ 货运站 ]] 。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3000辆以上的 [[ 编组站 ]] 。
3、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二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5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500件以上的客运站。
(2)日均装卸车在200辆以上的货运站。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1500辆以上的编组站。
二、根据《技规》规定划分的、办理客运、货运业务并担当货物列车解编技术作业的综合业务的车站:
1、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两项者为特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20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及中转行包在2500件以上。
(2)日均装卸车在400辆以上。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4500辆以上。
2、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两项者为一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8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500件以上。
(2)日均装卸车在200辆以上。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的2000辆以上。
3、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两项者为二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4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300件以上。
(2)日均装卸车在100辆以上。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1000辆以上。
4、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两项者为三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2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100件以上。
(2)日均装卸车在50辆以上。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500辆以上。
5、办理综合业务,但按核定条件,不具备 [[ 三等站 ]] 条件者为四等站。 6、只办理列车会让、越行的会让站与越行站,均为 [[ 五等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