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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

移除 8 位元組, 4 年前
接觸者採檢原則
# 檢驗對象:疑似病例、經本署相關防疫人員調查之特殊群聚事件之接觸者。<br>
===接觸者採檢原則===
* 1、散發個案:<br> 個案為無行為能力或自主健康管理能力(如嬰幼兒)之照顧者、有症狀之密切接觸者、經疫調確認屬「高危險族群」或「高危險暴露族群」之密切接觸者。<br>* 2、群聚事件:<br> 有症狀之密切接觸者,每一群聚事件採檢送驗最多以二次為限,每次採檢不得超過10件檢體。惟經本署防疫人員調查結果,認為有採檢必要者,則不受此限。
===採檢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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