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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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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检察官7.jpg|26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puui.qpic.cn/vcover_vt_pic/0/mofkxh8xcrhb95yt1477054805.jpg/0 原图链接][http://puui.qpic.cn/vcover_vt_pic/0/mofkxh8xcrhb95yt1477054805.jpg/0 来自 必应 的图片]]]
==源起==
检察官制可追溯到 [[ 法国 ]][[ 中古时期 ]] 封建贵族的家臣procureur,直到1795年 [[ 法国大革命 ]] ,彻底改造 [[ 刑事诉讼制度 ]] 后,具有现代雏型的检察官制度才相应而生。1808年, [[ 拿破仑 ]] 制定《 [[ 拿破仑刑法典 ]]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将检察官制度定型。 随着拿破仑的东征西讨,虽然最终兵败滑铁卢,检察官制度却在 [[ 欧洲 ]] 各国生根。德意志诸邦在19世纪初叶亦渐次采行法国之检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风潮后几已成各邦共行之法制,随后普法战争法国大败,本 [[ 学习 ]] 法国法制的 [[ 日本 ]] 转而学习德意志帝国的检察官制度,中国清朝透过日本学习欧陆法制,亦采德意志立法例,制定 [[ 法院 ]] 编制法,引入检察官制的先声。
==目的==
据刑事诉讼法学者林钰雄的研究,创设检察官的主要目的包括:
为了废除纠问诉讼,改采控诉新制,赋予检察官主导偵查程序及起诉的 [[ 权力 ]] ,而将纠问法官的权力加以削弱成为单纯的审判官,以期透过诉讼上的分权,达到刑事审判程序的客观与正确。但是在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案件与虐待俘虏罪案件不经由军事检察院,而是直接由军事法院受理,这显然是又回到纠问诉讼的循例。
检察官是受过严格的法律训练、且受法律拘束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国家成为警察国家的可能性。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除了诉追犯罪外,也同时保障人民权益;因此表现在检察官的 [[ 义务 ]] 上是对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证应一并注意,检察官可以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进行上诉。 [[ 德国 ]][[ 刑事诉讼法学 ]] 者Eb. Schmidt曾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即为检察官所设立的目的。
==中国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籍、年满23岁、 [[ 高等院校 ]]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 [[ 高等院校 ]] 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 政治 ]] 与品行可靠,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权力有公诉权、自诉权、救济权、侦查权。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目前实行统一 [[ 司法 ]] 考试制度。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者不得报考,另各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由该院检察长任免。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每年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中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另有亲属关系回避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