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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管理]] <ref>[https://www.sohu.com/a/545323187_121054570 什么是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有什么作用?] ,搜狐,2022-05-12 </ref> 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提升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效能,根据中共湘潭市委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潭办发〔202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对其审批或者主管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复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综合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工作规范等调整涉及城管执法部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以下事项内容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一)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行政执法 <ref>[https://www.sohu.com/a/604847917_121123719 干货!行政执法必备的13个执法办案程序] ,搜狐,2022-11-11</ref> 的规定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
(二)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