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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巴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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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巴條約'''是西元1903年[[巴拿馬]]為從[[哥倫比亞]]獨立,並取得[[美國]]在[[外交]]、[[軍事]]、[[經濟]]上的[[幫助]]而[[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之一。條約中[[規定]]巴拿馬以1000萬美元的[[價格]]向美國[[出讓]]巴拿馬[[運河]]的[[主權]],以及運河兩側各8公里,面積1673平方公里的土地一併轉交給美國[[永久使用]]。
自條約簽訂後巴拿馬地區的國民一直在反對這個條約,最終在西元1977年巴美協商宣布簽訂《巴拿馬運河新條約》,宣布自西元1999年12月31日中午美國向巴拿馬政府[[交還]]運河的主權。

==簽訂背景==
美國的第一任[[總統]][[華盛頓]]曾提出“美洲人民利益一致”,[[倡導]]“泛美主義”。隨著美國國力的增強,對拉丁美洲的侵略也在不斷加緊。西元1898年的[[美西戰爭]]揭開了美國[[帝國主義]]向拉丁美洲全面[[擴張]]的[[序幕]]。
美國[[利用]]巴拿馬人民要求獨立的願望,[[策動]]一次“革命”,使巴拿馬脫離[[大哥倫比亞聯邦]]而獨立。
在此之後,美國又挫敗了爭奪巴拿馬的對手英、法,於西元1903年12月18日,迫使巴拿馬簽訂了“美巴條約”,以一次付給1000萬美元和每年交付租金25萬美元的低價,攫取了[[開鑿]]巴拿馬運河的權利和對運河區的永久租讓權。在開河過程中,有六、七萬民工因工作條件惡劣而死亡,因此巴拿馬運河兩岸被稱為“死亡的河岸”。

==歷史沿革==
巴拿馬運河於西元1914年鑿通,全長81.3公里,寬91.304公尺,是一條溝通[[大西洋]]與[[太平洋]]的重要航道。從運河中流線兩側延伸16.9公里,劃為[[巴拿馬運河區]]。美國以在西元1903年簽訂的美巴條約占領了運河區,將其變成巴拿馬的國中之國,實行殖民統治。運河區由美國任命的[[總督]][[管轄]],懸掛美國國旗,施行美國法律,美國更在此建立軍事基地。美國付給巴拿馬的"租金"僅占其取得的運河船隻通過費的千分之一,這引起巴拿馬人民的強烈反抗。
在[[古巴]]革命的影響下,西元1959年巴拿馬爆發了兩次大規模的示威活動,要求收回運河區主權。

西元1961年11月巴拿馬[[議會]]通過決議,要求簽訂新的美巴條約,提出[[收回]]主權,公平分配運河[[收入]],在運河區[[懸掛]]巴拿馬國旗,[[限期]]接管運河等13項要求。雖在西元1963年1月美巴達成協定,美國同意在運河區懸掛兩國國旗,但美國並沒有認真執行。

西元1964年初,運河區當局連日來在各學校門前只掛美國國旗,激起了巴拿馬人民的義憤。西元1964年1月9日,一名巴拿馬學生在運區升起巴拿馬國旗,當即遭到美軍的槍殺,並鎮壓示威的學生。西元1964年1月10日,3萬多巴拿馬人在運河區示威,他們手執紅旗,高呼口號,美軍打死打傷300多民眾,憤怒的民眾襲擊美國大使館及其駐巴新聞機構,形成空前規模的反美怒潮。西元1964年1月12日,全國10萬多人為死難者舉行送葬示威,巴政府也宣布與美斷交。巴拿馬的正義要求和行動得到全世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西元1964年4月3日美國被迫同意就新運河條約與巴拿馬舉行談判。

西元1968年10月具有民族主義傾向的巴拿馬國民警衛隊司令奧馬爾•托里霍斯上台,收回運河主權的鬥爭進入一個新階段。

西元1971年10月再次爆發民眾的反美運動。

西元1974年2月7日美巴發表聯合聲明,公布了作為新運河條約談判[[基礎]]的8項原則,又經過3年多的談判,在西元1977年8月10日美巴就新運河條約達成原則協定。

西元1977年9月7日在華盛頓美洲國家[[組織]]總部,托里霍斯與美總統[[卡特]]簽署了《巴拿巴運河條約》和《關於巴拿馬運永久[[中立]]和營運條約》。西元1903年的美巴條約和後來的修正條約及一切與運河有關的協定、換文等均宣布作廢。
新條約規定巴拿巴可以[[逐步]][[參加]]運河[[管理]]、保護及防務工作;由美巴雙方人員組成的委員會管理運河的日常營運;運河區內的海關、郵政、司法等事務由巴拿馬負責等。該條約至西元1999年12月31日期滿,然後運河區的主權和管轄權全部交還於巴拿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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