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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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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财政局 ''' 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 [[ 财税 ]] 政策、财政监督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 [[ 国家 ]] 、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财政、 [[ 税收 ]] 、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 [[ 服务 ]] 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国家与 [[ 企业 ]] 的分配政策;拟订和执行市对区县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 [[ 事业单位 ]] 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 [[ ]] [[ 契税 ]] 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 [[ 财政票据 ]] ,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市直和省驻汕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 [[ 会计 ]] 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监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 [[ 经济实体 ]] 、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市属 [[ 金融 ]]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 [[ 农村 ]] 财务制度。
(九)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 [[ 投资 ]] 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 [[ 注册会计师 ]] [[ 会计师事务所 ]] 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市境内的有关业务。
(十二)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 [[ 注册评估师 ]] 的业务,办理监管范围内(不包括市国资委管理的市直国有企业)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
(十三)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财政宣传和 [[ 信息 ]] 工作。
(十四)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形成资产预算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督和管理,代表市政府行使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出资者权益;贯彻执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 法律法规 ]] 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市公共资源盘活运营政策规定;协调、联络、监督市级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负责公共资源盘活运营所取得收入的监缴。
(十五)指导、监督保税区、高新区财政业务工作;指导区(县)财政部门的业务工作;监督执行 [[ 财税政策 ]] 、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十六)管理、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拟订我市政府采购 [[ 政策 ]] 、制度、办法,承担全市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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