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138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的荣誉称号。曾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宋庆龄]]是该称号迄今为止唯一的获得者。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此时国家主席职务已经被修宪废除,而宋庆龄也已经病重。5月29日,宋庆龄在其北京官邸病逝;同日,[[ 中共中央]]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务院]] 发布讣告,宣布为宋庆龄举行国葬。
==授予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
宋庆龄同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是中国各族人民包括 [[ 台湾同胞 ]] 和 [[ 海外侨胞 ]] 衷心敬爱的领导人,是举世闻名的[[ 爱国主义]] 、[[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伟大战士。
宋庆龄同志早年追随伟大的革命家[[ 孙中山]] 先生,始终不渝地致力于中国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事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建国伊始,即被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继续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七十年来,她一贯在我国人民 [[ 民主革命 ]] 和 [[ 社会主义革命 ]]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坚定地和中国各族人民站在一起,是中国各族人民包括[[ 台湾同胞]] 和[[ 海外侨胞]] 衷心敬爱的领导人,是举世闻名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伟大战士。她在发展各国人民友好、发扬进步文化、保卫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受到中外各方人士的广泛崇敬。宋庆龄同志在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为国家和人民建立了光辉的业绩。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的荣誉称号。
|—— 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Category:军政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