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CDM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CDM是一個文化術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詞解釋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京都會議)通過的附件I締約方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I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於《公約》的最終目標,並協助附件I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CDM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銷額的轉讓與獲得。

介紹

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只給工業化國家制定了減排任務,但沒有對發展中國家作這個要求。按其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從2005年開始至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由於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一方面,對發達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發達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共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種雙贏(Win-Win)的選擇。

內容

一、CDM規定減排的溫室氣體

CDM規則當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噸CH4相當於排放21噸CO2、排放1噸N2O(氧化亞氮)相當於310噸CO2,排放一噸HFCs(氫氟碳化物)相當於排放140-11,700噸CO2。

二、CDM分布的行業和領域

1. 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製造業5.化工行業6.建築行業7.交通運輸業8.礦產品9.金屬生產10.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11.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12.溶劑的使用13.廢物處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農業

三、CDM項目技術

從廣泛的意義來看,任何有益於產生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技術,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術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溫室氣體回收利用技術如煤礦甲烷、垃圾填埋沼氣回收技術;廢棄能源回收技術等等。

四、小型CDM項目類型

(1)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定其最大裝機容量在1.5萬千瓦以內。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發電提供電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動力、機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項目:其每年最大節能量應在1500萬千瓦時以內。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項目:其應具有直接排放溫室氣體、同時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少於1.5萬噸CO2。例如,燃料替代項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礦甲烷回收項目等。

產生的歷史背景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京都會議)通過的附件I締約方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I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於《公約》的最終目標,並協助附件I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CDM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銷額的轉讓與獲得。此外,《京都議定書》還規定,在2000年後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個承諾期開始這段時期內,CDM就可實施,參與CDM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就可獲得由CDM項目活動產生的經證明的減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COP4通過了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BAPA。該計劃要求締約方大會解決有關京都三機制,尤其是CDM在運行模式、規則、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學等所有懸而未決的細則,以便使京都機制在2000年前具備充分的可操作性。

歷經幾年艱苦的談判,2001年7月在COP6續會上達成了"波恩協議",為CDM的付諸實施提供了政治基礎。根據締約方大會達成的有關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的決議,圍繞CDM開展的能力建設活動屬於決議所規定的能力建設範圍。通過系統的能力建設活動而建立和發展有效的CDM項目管理體制和運行規則,提高發展中國家開發、設計和實施CDM項目的能力,是CDM項目環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項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時還是通過CDM項目獲得促進中國可持續發展連帶效益的重要條件。CDM產生的效益將在國際CDM項目投資者、承擔國的有關經濟部門和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中分享。

2001年 11月在馬拉喀什舉行的COP7上,圍繞CDM的談判又取得了新的進展,就CDM運行模式、規則、程序等重要問題達成了協議,使CDM的實施前景更為明朗。儘管由於談判最終妥協的結果,使附件I締約方對CDM所產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諾期比原來普遍預期的數量大為減少,但作為一種國際合作機制,在國際社會防止全球變暖的長期進程中,CDM的實施將具有長遠的戰略影響。因此,圍繞CDM開展能力建設活動依然具有重要的意義。

《京都議定書》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協議。它的主要內容是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規定了2008年— 2012年的減排義務。它將工業化國家分成8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們控制並減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 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種溫室氣體在內的排放。

《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應履行的義務有:1. 在2008年至2012年,將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減少5.2%;2. 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援助;3. 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

對於發達國家來講,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根據日本AIM經濟模型測算,在日本境內減少1噸二氧化碳的邊際成本為234美元,美國為153美元/噸碳,經合組織中的歐洲國家為198美元/噸碳。當日本要達到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6%溫室氣體的目標時,將損失GDP發展量的0.25%。而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減排成本僅幾美元至幾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國進行CDM活動的話,可降到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工業化國家積極上發展中國家尋找項目,從而推動了CDM的發展。

因為清潔發展機制(CDM)即解決了發達國家的減排成本問題,又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的持續發展問題,所以被公認為是一項「雙贏」機制。

核心內涵

由工業化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而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則列入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簡言之,就是「資金+技術」換取溫室氣體的「排放權」(指標)。(「溫室氣體減排量」是指當採用新技術達到同樣的效果而不產生出相應的溫室氣體當量或極小的溫室氣體量,這兩個數據的差值即為此項目的減排量。溫室氣體的減排量以「噸二氧化碳當量」為計算單位。)

發展中國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包括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沼氣發電等領域,以及有潛力在鋼鐵、水泥、化工等大型工業建築業進行節能的技術和項目,或者能夠大量回收甲烷氣的垃圾發電和煤層氣回收領域,IGCC項目等都在CDM項目合作領域之內,都可以尋找發達國家進行合作。按照國際公認的CDM方法學計算,把替代下來的傳統方式產生的溫室氣體量算為減少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經嚴格核准和批准後與他們交換技術和資金。

3、支持領域

CDM支持的業務領域與GEF(全球環境基金)在氣候變化領域支持的業務領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設,通常是多邊機制,且是政府主導的項目。而CDM項目的重點是在實施可觀察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通常是有投資主體實際項目,一般採取的是雙邊機制,儘管項目的實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認可和批准,但是企業CDM項目實施的主體。

參考文獻

  1.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2.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