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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的圖片

黑龍江省民族事務委員會黑龍江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能

3、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4、調查分析、研究少數民族、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協助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並參與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1]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負責民族統計工作。

5、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關事務;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難,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對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等有關事宜。 6、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開展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和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協作工作。

7、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做好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工作。

8、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9、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法制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

10、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幫助宗教團體搞好宗教自養,培訓教育宗教教職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11、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開展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負責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參觀、考察事宜。

12、負責對全省各市(地)政府各部門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

13、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信訪信息、秘書事務等機關日常政務以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2]、聯絡接待、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組織草擬民族宗教工作的行政規章、發展規劃、綜合性文件;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察督辦工作。組織和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參觀考察和處理民族、宗教涉外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2、政策法規處

負責民族法制建設工作;參與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調研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鎮在政權建設中的有關問題;負責處理民族糾紛和改善民族關係問題;負責管理城市民族工作;配合國家民委搞好人權狀況調研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社團管理和少數民族、婦女兒童平等權益保障工作;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審定工作。

3、民族經濟處

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研究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牽頭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落實有關方面實行的優惠政策;搞好調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輯《黑龍江省民族工作統計資料》;協助推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組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和民族鄉村的扶貧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民族地區補助費和各項補助專款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4、民族文化教育處

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的特殊問題,參與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民族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方面的政策和規劃,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扶持的有關事宜,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工作的投入;指導民族中專的招生和省屬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的管理工作;主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承辦全省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協助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開展各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搞好民族社會事業宣傳工作和少數民族計劃生育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民族幹部學院和民族中專。

5、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語文辦)

負責組織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調查研究民族語言、文字現狀和使用發展情況;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蒙古語文、朝鮮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工作。

6、宗教業務一處

負責佛教(含喇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負責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等宗教團體的工作,協助處理各項事務;負責幫助全省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等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開展思想教育工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檢查督促有關政策、法規的落實;指導市(地)宗教事務部門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審批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製。

7、宗教業務二處

負責天主教、基督教和東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負責聯繫天主教、基督教和東正教等宗教團體的工作,協助處理各項事務;幫助有關全省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打擊地下勢力;指導市(地)宗教事務部門的天主教、基督教和東正教等方面的工作;審批在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製及進出口事宜。

8、綜合信息處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論和政策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草擬宗教方面的法規、規章;搞好調查研究,推動有關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研究指導地方政府及時處理有關重大宗教方面的問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有關宗教涉外工作。制定宗教工作幹部、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收集、編發宗教工作信息和內部工作刊物、資料、指導宗教團體發展經濟。

9、人事處

聯繫和掌握全省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和積極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舉辦全省少數民族幹部培訓班。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宗教界上層人士。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知識分子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職稱、檔案管理和幹部、勞資等方面的工作。

10、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置,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11、紀檢監察機構。負責委局機關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的辦事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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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