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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海事局是經國務院批准的交通部14個直屬海事局之一。成立於2000年8月22日。主要職能是負責黑龍江水系水上交通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及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1],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二、管理或負責規定區域內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記以及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負責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審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區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負責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權,負責船舶檢驗機構、引航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權,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的註冊、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簿和海員出入境證件發放及管理、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其考試發證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船舶防台、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2]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強制引航監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管理、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八、負責船舶港務費、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權,負責監督管理或指導規定區域內的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工作

十、負責管理、指導本局機關和所屬分支機構的海事業務、法制、規劃計劃、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固定資產、規費徵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裝備、科技教育、政務信息、黨群、審計、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

十一、承辦交通運輸部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轄區概況:

黑龍江海事局轄區相鄰吉林、內蒙古兩省區。主要河流、湖泊有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嫩江和鏡泊湖、興凱湖、蓮花湖、五大連池等,其中內蒙古黑山頭、吉林大安及其以下黑龍江干支流水域和港口為中央管轄水域。主要港口有哈爾濱、佳木斯、黑河、同江、撫遠等22個港口,其中一、二類水路開放口岸15個。管轄幹線通航里程5,378公里,其中中俄界江2,723公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