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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制是個文化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香港稅制屬於分類稅制,以所得稅為主,輔之徵收行為稅和財產稅等,具體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稅,包括物業稅、利得稅、薪俸稅;一類是間接稅,包括遺產稅、印花稅、博彩稅、差餉、汽車首次登記稅、機場旅客離境稅、商業登記費、酒店房租稅、應課稅品稅等。
香港是一個稅基窄、稅種少、稅法簡單的最自由的貿易通商港口。香港稅賦雖然簡單, 為了更好地在香港開源節流,熟悉香港的稅務自然是必要的。
2002年05月13日出版的美國《福布斯》月刊在對世界近30個國家稅收比較研究後得出的結論,中國香港稅賦最輕其指數僅為41點。法國人承擔着世界「最為沉重」的稅賦。
稅賦指數是根據最高個人所得稅、公司稅、財產稅、增值稅和職工、僱主支付的社會保險稅稅率等一系列關鍵指標綜合計算得出的。
香港稅製法規
香港實行的稅收制度,香港實行以直接稅為主體的「避稅港」稅收制度,具有稅種少、稅率低、稅負輕、征管簡便的特點。
香港稅制由稅務法例和稅收政策兩部分構成:
稅務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稅務條例》,它於1947年頒布,規定了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利息稅4類主要稅種的徵收。稅務法例還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權港督頒布的臨時稅務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稅收部分,如根據香港法例第111章遺產條例而制訂的《遺產稅條例》。香港稅務局負責執行的稅務法例主要有8個,即:《稅務條例》、《遺產稅條例》、《印花稅條例》、《博彩稅條例》、《娛樂稅條例》、《商業登記條例》、《酒店房租條例》和《儲稅券條例》。稅務法例規定了稅收徵收原理、原則和方法,一經產生,長久不變。
稅收政策由財政司負責制訂,就各稅種的稅率、征免標準等作出規定。稅務政策需要根據每年經濟狀況和政府財政收支情況進行調整,由財政司在每個財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預算案中提出,經立法局通過後執行。
多年來,香港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但低稅的基本方針未變。目前香港共課徵15個稅種。其中,直接稅4種,即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遺產稅4種直接稅。且11種間接稅中較重要的有差餉、印花稅、消費稅、博彩稅、娛樂稅等。在很長時間內,香港間接稅占主要地位。70年代以後,間接稅的比重才逐漸被直接稅超過。香港當局只行使單一的地域管轄權,不行使居民管轄權。對於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來自香港的所得徵稅,而且稅率很低,比國際一般稅負低一半以上。香港居民不會因稅收管轄權重疊而引起雙重徵稅,但對於非居民則可能造成雙重徵稅。對此,香港當局除與美國簽訂《航運公約》涉及有關稅收事項外,還對英聯邦成員國公司做出了寬減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沖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其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特區政府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收事務。
香港稅制的特點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保持財政獨立,其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徵稅。香港實行獨立的稅收法律制度。
香港稅制具有如下特點:
1.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基本上不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
香港實行單一的地域管轄權,而基本放棄了居民管轄權。即對於香港居民和非居民,只就其來源於香港的所得徵稅。對香港居民來源於香港境外的所得,一般不予徵稅。由於基本不行使居民管轄權,香港與澳門經常成為跨國企業的避稅選擇地(通過在香港設立離岸公司儲留利潤而避稅)。
2.低稅負
據《2005年版香港統計年刊》數據,2004年香港的GDP 總量為1.29萬億港元,人口688萬(人均GDP約18.8萬元);04/05財政年度財政收入總額約2636億港元(其中稅收收入約1511億元,占 57%;土地收入約594億元,占23%;其他收入545億元,占20%)。稅收收入中直接稅占64%,間接稅占36%。
可與一河之隔的深圳市相比較:根據深圳市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深圳市2004年GDP總量3422億元,人口598萬[6](人均GDP5.9萬元),2004年深圳財政收入1183億元(其中稅收收入 979億元,占83%)。如剔除海關稅收則財政收入為708億元。但深圳財政本級支出僅378億元。即使考慮到香港貨幣購買力較低的因素(僅相當於深圳市人民幣購買力的50%左右),香港的經濟實力也相當於深圳市的2至3倍。
按2004年的統計數據測算,香港的宏觀稅負率約12%,僅約深圳市一半左右,是名副其實的低稅區。
微觀觀察,香港的主要稅種均實行比例稅率,且名義稅率不超過17.5%。僅相當於中國內地名義稅率的一半。
3.稅種少,以直接稅為主體
香港2006年現行稅種僅11種,按徵稅對象可以分為四大類:所得稅類(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財產稅類(差餉);行為稅類(印花稅、博彩稅、飛機乘客離境稅、酒店房租稅、汽車首次登記稅,專利稅和特權稅等);消費稅類(應課稅品稅)。主體是直接稅(即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65%。
香港的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徵制度,即按照收入的類別(營業利潤、工資薪金、房地產出租收入)分別課徵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但是納稅人如果是個人,也可以申請選擇綜合課徵,稱為「個人入息課稅」。綜合課徵的稅率與薪俸稅相同。
參考文獻
- ↑ 中國人中國字|看中國人專屬的浪漫和智慧!,搜狐,2022-10-12
- ↑ 了不起的中華文明:漢字發展史上的三次重大危機,搜狐,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