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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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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併購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間接併購是指併購公司並不直接向目標公司提出併購要求,而是在證券市場上以高於目標公司股票市價的價格大量收購其股票,從而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

間接併購特徵

間接併購核心特徵如下:

1、是收購人不成為目標企業股東。無論收購人實際控制多少目標企業股權,收購人本身都不是目標企業的股東,不會出現在目標企業股東名單中。

2、收購人不直接向目標企業提出併購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間接併購收購人只是不直接向目標企業提出併購要求,間接取得控制權,但未必間接行使控制權。例如在股權託管協議下,收購人可以全權行使股東權利,不必通過控制股東間接行使股東權力。

間接併購的種類

間接併購通常是通過投資銀行或其他中介機構進行的併購交易。又可分作三角前向併購(Forward Triangular)和三角反向併購(Reverse Triangular),區別在於前者指收購人投資目標公司的控股公司,存續的是控股公司;而後者則存續賣方。

三角併購重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併購公司首先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然後將目標公司與該子公司合併。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東獲得的對價,至少有50%是母公司的股票,其餘可以是現金、債券或其他。三角併購重組又可以分為順三角方式和反三角方式兩種,若目標公司被子公司併購,則為順三角併購,目標公司註銷,其資產和負債合併到併購公司中,目標公司的股東轉而持有併購公司的股票。若子公司被目標公司併購,則為反三角併購,但是採用這種方式,一般是由於存在執照、租賃、貸款擔保、管制要求等限制情形,有必要保留目標公司。

在三角併購模式中,收購公司成立收購子公司,由收購子公司以收購子公司的名義兼併目標公司,一方面收購子公司兼併完目標公司後面臨的法律風險與收購母公司之間沒有必然聯繫,形成一定程度上的風險隔離。同理,目標公司資產在進入收購子公司後,發生的各種可能的負面效應也隨之大大降低。

間接併購中的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

間接持股在商業實踐中常有出現,但基於間接持股而發生併購行為時,很可能影響到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因為當實際控股人想要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之時,有可能會通過轉讓持股平台公司的股權的方式對外進行轉讓,此種情況下,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能否行使股東杭購買權就存在爭議。下面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

A1公司、B1公司、C1公司、D公司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分別持有30%、15%、10%、45%的股權。A1、B1、C1分別為A、B、C三家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此後,E公司為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分別與A、B、C三家公司協商,通過股權轉讓取得了A1、B1、C1三家公司100%的股權,相當於間接獲得了目標公司的55%的股權。這就是典型的股權間接轉讓的情形,形式上看,股權間接轉讓過程中並未發生《公司法》第71條所稱優先購買權的觸發前提;但實質上,此種情形下,目標公司的非自然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可以和目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通過上述間接轉讓的方式,使第三方達到與直接受讓股權的同等效果,並規避了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能,那麼在此種情況下,作為公司股東的D公司能否以A1、B1、C1公司通過間接轉讓股權規避了D公司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此前的股權轉讓相關的系列交易無效呢?

對此類間接轉股行為存在兩類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定為:

間接轉讓股權的交易行為有效。原因包括幾點:

1、間接轉讓股權沒有改變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D公司控股比例沒有變更;

2、間接股權交易不影響D公司所享有的股東優先購買權;

3、股東優先購買權不應作擴大解釋,擴大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會不合理地加重股權收購方的審查義務,影響商業成本,因此由於D公司並不是A1、B1、C1公司的股東,其對於該公司的股權轉讓並無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

此種交易行為無效。間接股權交易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取得目標公司的權益,在交易發生前,D公司持有45%的股權,處於相對控股的地位。但在交易發生後,A1、B1、C1三家公司已由E公司實際控制,雖然持股比例沒有發生變更,但三者已由E公司的統一意志所控制,D公司已經喪失相對控股地位,其權益受到了實質性影響和損害,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與封閉性已被破壞。基於規避D公司優先購買權的目的出發而實施間接轉讓股權的交易模式,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構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故應當被確認為無效。

間接併購的方式

(一)收購目標企業法人股東

(二)向目標企業法人股東增資擴股

(三)與目標企業大股東成立合資公司

(四)參與管理層收購

(五)藉助子公司併購

(六)三角併購

(七)藉助關聯公司併購

(八)藉助PE基金併購

(九)協助其他公司併購目標企業母公司,獲得目標企業股權認購權

(十)託管大股東股權

(十一)接受大股東表決權委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