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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1986年,原名長沙市土地管理局,2001年與原長沙市地礦局合併組建成現在的長沙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1]。下轄市國土資源 執法監察支隊、市 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 交易中心、市 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信息中心、市國土資源測繪院等事業單位

簡介

長沙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1986年,原名長沙市土地管理局,2001年與長沙市地礦局合併組建成長沙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下轄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信息中心、市國土資源測繪院等事業單位。

自成立以來,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先後獲得了「全國國土資源系統先進集體」、「創建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全國百日執法行動先進市」、「省級文明標兵單位」、「全省耕地保護先進單位」等榮譽。

細則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規劃草案,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綜合研究。強化土地儲備職責。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市級國土資源管理辦法和市域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草案,執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負責調查處理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指導和審核區、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等有關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承擔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責任。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和開展土地確權[2],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責任。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管理責任。承辦市區範圍內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全市城鄉地籍地政統一管理責任。參與全市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指導全市地籍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編制市「兩型社會」建設國土資源領域規劃責任。負責為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提供交易平台。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市域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與節約集約利用。承擔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管理責任。管理農村土地交易平台。承擔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責任。

(九)承擔規範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承擔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責任。

(十)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責任。依法定權限審批並頒發採礦許可證,審核礦業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處置方案草案。

(十一)承擔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責任,指導、協調、監管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責任。負責全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擬定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草案並負責實施。

(十四)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國土資源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工作。

(十五)承擔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責任。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擔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責任。依法對全市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承擔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責任。

(十七)承擔征地拆遷管理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法規、規章、政策草案和農用地徵收徵用管理辦法草案。

(十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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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