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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收入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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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收入是中國的一個特定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名詞解釋

商品包括企業為銷售而生產的產品和為轉售而購進的商品,如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商業企業購進的商品等,企業銷售的其他存貨,如原材料、包裝物等,也視同企業的商品。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銷售商品收入的會計處理

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企業應按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加上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應交納的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金額,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應交資源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科目。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則不應確認收入,已經發出的商品,應當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