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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礎設施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金融基礎設施通常指為各類金融活動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系統及制度安排。目前,納入金融基礎設施國際監管標準範疇的主要包括:支付系統、金融資產登記託管機構、清算結算機構(包括中央對手方)、交易報告庫,同時各國監管部門還可自主確認是否將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納入。

金融基礎設施的內涵

1.金融基礎設施

①狹義的金融基礎設施是指以中央銀行為主體的支付清算體系

②廣義的金融基礎設施還包括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相關法律程序、會計與審計體系、信用評級、監管框架等。在我國,徵信系統已成為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

2.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①指在金融工具之間發揮轉換功能並提供相關信息支持服務的流程及框架

②包括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中央證券託管、中央證券清算系統、中央交易對手和交易信息庫

3.中央交易對手

①是介於買賣方中間的獨立法律主體。一旦買賣雙方達成交易,交易信息將由中央交易對手登記註冊,買賣雙方的原始合約將由交易方和中央交易對手分別簽訂的兩份新合同替代

②其核心內容是合約更替和擔保交付

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作用

金融基礎設施在金融市場運行中居於樞紐地位,天然具有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特徵,對於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一是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效率的高低和質量的優劣,決定了金融市場定價和資源配置是否有效。二是金融基礎設施自身穩健運行對於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轉和風險防範具有全局性影響,一旦出現問題易引發系統性風險。三是金融基礎設施集中了各類金融活動完整、準確、實時的信息,是金融管理部門實施宏觀調控和穿透式監管的重要抓手。

金融基礎設施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基礎設施法治建設相對欠缺。金融基礎設施應該具有穩健、清晰、透明、可執行的法律基礎與之相匹配。而法律基礎應為金融基礎設施的每個實質性方面提供高度確定性,依靠法律規定基本性、重要性的事項,協調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規定。

當前,就我國法律而言,既有《民法典》《企業破產法》等一般性法律,又有《中國人民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類法律。這些法律涉及金融基礎設施相關問題,但並不是專門性法律。我國針對金融基礎設施的法律缺乏頂層設計、整體安排,立法規範尚不健全。「期貨和衍生品法」仍處在起草階段,由於證監會的權力基於行政法規,當其他上位法與證監會管理辦法發生衝突時,可能會給證監會在適時改革期貨等衍生品市場時帶來法律風險。並且,我國金融基礎設施在結算最終性和終止淨額結算方面的法律框架存在不足,只是由低級別的部門規章來明確,並沒有從上位法予以明確。隨着市場進一步發展,如出現場外衍生品市場、新的跨行業產品時,監管缺失或重複監管可能引發金融穩定風險。

就行政法規而言,當前我國有關金融基礎設施的行政法規有《外匯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部分金融基礎設施的運行主要依據監管部門的零散規定,並沒有健全的法規予以保障,易滋生程序不當和規則體系邏輯混亂的問題。同時,不同金融子市場中的登記、託管等基本概念尚不一致,「支付」「清算」「結算」「結算參與人」等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概念缺乏統一性,不同規則應用在同一事件時就會出現較大偏差,而這些應當由法律確切規定。

(二)我國仍需進一步構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綜合監管框架。我國金融市場採取分業監管原則,不同的監管部門管理不同的金融基礎設施,各監管部門的管理方式、監管標準不同。目前我國金融基礎設施的主要監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地方政府等。人民銀行主要監管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貨幣市場及場外交易市場的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徵信系統、子市場金融基礎設施等,如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外匯交易中心等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銀保監會監管信貸資產、信託、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所涉及的金融基礎設施,如中央結算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等;證監會負責監管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的結算清算系統、交易所等,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期貨交易所等;地方政府監管地方金融類資產的交易場所及基礎設施;中央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行業數據信息收集機構,按照監管職責範圍進行監管,如中國信託登記公司等。

這就導致了兩方面問題: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分塊式的管理體制使得監管理念、監管規則和標準要求不一,不同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性不足,這容易造成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成本較高、管理效率低下等問題,產生監管套利現象,不利於金融基礎設施的橫向全局性發展與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另一方面,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監管和規劃缺乏統籌,對金融基礎設施的宏觀審慎監管架構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是金融宏觀調控的重要平台,在監管上理應納入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內。早期政府部門主導建設金融基礎設施,主要集中在中央層面、全國範圍開展業務,服務對象標準較高且數量有限。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金融市場對於建設多層次金融基礎設施、更好服務區域發展的需求十分迫切,但各地自發建設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多處於監管缺失的狀態。因此,需要做好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規則與要求的統籌協調,全方位考慮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問題。

同時,當前我國對提供類基礎設施服務的新興科技企業,如以互聯網為代表的金融科技平台的監管缺乏統籌。互聯網金融通過金融科技等手段有效連接消費場景,滿足傳統金融機構難以覆蓋的消費金融需求。隨着金融科技興起,互聯網平台依賴金融科技搭建各類業務平台和系統,以便開展金融創新,在一定市場範圍內提供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的金融基礎設施服務。金融科技作為先進生產力,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穩定運行與金融業務的持續增長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使得其現階段廣泛參與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當前也有諸多學者開始研究金融科技對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進。一方面,利用金融科技創新成果能夠優化現有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提升金融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另一方面,部分創新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之間存在顯著差異,金融科技改變行業之間、市場主體與金融基礎設施之間的結構,衝擊了原有傳統的金融基礎設施的框架,成為新的影響金融穩定的不確定性因素。金融科技的應用可能使傳統的金融基礎設施面臨更大系統性風險管理壓力,金融科技環境的複雜性為金融基礎設施的運行與監管提出了更大的風險監管資源需求與更高要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