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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金融保險業是指金融保險行業,主要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銀行業、保險行業和證券行業。金融保險業務涵蓋了銀行業務、保險公司業務以及證券公司的業務。

銀行的業務可以分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等四大類。

保險公司業務可以分為保險展業、承保業務、保險理賠、資產管理等。

證券公司的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等。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境內銷售提供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服務的銷售方式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金融機構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3、金融企業

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金融保險業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等金融商品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指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二、《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一)項中,享受免徵增值稅的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包括其他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三、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

四、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的免徵增值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農戶,是指《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所稱的農戶。

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註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附: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1、法人農業貸款

2、法人林業貸款

3、法人畜牧業貸款

4、法人漁業貸款

5、法人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

6、法人其他涉農貸款(煤炭、煙草、採礦業、房地產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類的法人涉農貸款除外)

7、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貸款

8、大型灌區改造

9、中低產田改造

10、防澇抗旱減災體系建設

11、農產品加工貸款

12、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

13、農業物資流通貸款

14、農副產品流通貸款

15、農產品出口貸款

16、農業科技貸款

17、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

18、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19、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

20、其他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

2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22、農村公路建設

23、農村能源建設

24、農村沼氣建設

25、其他農村生活基礎設施建設

26、農村教育設施建設

27、農村衛生設施建設

28、農村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29、林業和生態環境建設

30、個人農業貸款

31、個人林業貸款

32、個人畜牧業貸款

33、個人漁業貸款

34、個人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

35、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36、農戶助學貸款

37、農戶醫療貸款

38、農戶住房貸款

39、農戶其他消費貸款

上述政策引用的相關規定: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