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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忠縣生態環境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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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忠縣生態環境局,將縣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縣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縣農業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生態環境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以市生態環境局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不再保留縣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負責貫徹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規範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1]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牽頭協調較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和調查處理。牽頭指導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2]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確定水、大氣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管理。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牽頭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承擔職責範圍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工作。監督指導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擬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生態環境信息網,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我縣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對接中央、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縣級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根據授權對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問責。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具體執法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指導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縣的履約工作。

(十五)承擔忠縣生態環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建工作。

(十七)負責監督管理本系統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