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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
圖片來自優酷

重大誤解,是指由於行為人在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以及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方面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情況下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重大誤解 [1] 是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包括:欺詐、脅迫、顯失公平。民法意思表示中可撤銷的行為,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為行使撤銷權。[2]

簡介

「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定撤銷事由,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有:顯失公平(民法通則第59條)。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為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於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為。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為歸於消滅。 因重大誤解而做出的民事行為一般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為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評價

當事人由於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是相對無效,發生重大誤解的一方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行為人不行事撤銷權,不請求對該民事法律行為予以撤銷,該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繼續有效。

視頻

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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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