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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御史,古代官名,掌管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等事務。

隋文帝開皇二年(公元582年)始設,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唐御史台分為三院,監察御史屬察院,品秩不高而權限廣。宋元明清因之。明清廢御史台設都察院,通常彈劾與建言,設都御史、副都御史、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分道負責,因而分別冠以某某道地名。

《新唐書•百官志三》:「監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蒞焉;知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

官名簡介

品級僅正八品下,無出入朝堂正門的資格,只能由側門進出,非奏事不得至殿廷。開元初才取消限制。但因內外官吏均受其監察,權限甚廣,頗為百官忌憚。

員額,唐為十五人。宋減為六人,分察六部百司,品級為從七品。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以都御史、副都御史為主官,所屬監察御史分道負責,各冠以地方名稱,各道人數不等,總數一百一十人,均為正七品官。清同明制,乾隆十七年提升為從五品官。

監察御史掌管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等事務。唐、宋兩代僅有八品官,明代初為正九品,洪武十七年升正七品,清代初為正七品,乾隆十七年提升為從五品。

都察院外派地方出巡鹽務的監察御史稱為巡鹽御史、出巡漕運的監察御史稱為巡漕御史、出巡農務的監察御史稱為巡農御史、出巡邊防的監察御史稱為巡關御史、出巡茶法的監察御史稱為巡茶御史、出巡治安的監察御史稱為巡城御史、出巡長江的監察御史稱為巡江御史、出巡屯田的監察御史稱為巡田御史、出巡倉場的監察御史稱為巡倉御史。

十三個省中,每省均有7至11名監察御史,監督不同地方的不同領域,品秩均為正七品,全國共有110名監察御史,稱為十三道監察御史。 [1]

權為監督

御史之權為監督,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為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為御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並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為不稱職而一例治罪。

據《夢余錄》記載,宣德間,御史謝瑤在薦舉文牘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後,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御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為交阯大蠻縣知縣。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一代,對御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為嚴格的。

自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從進士及監生中選任。《明會要•職官五》《三編》載: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為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吏部,著為令。 [2]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