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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中國古代官職之一,五代十國順義元年(921年)始置。

學界認為通判一職始創立於北宋[1]朝廷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以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兩者相互牽制,全稱通判某州軍州事,俗稱通判通州州判監郡郡佐州佐治中別駕郡丞。事實上,五代十國時期,吳王楊溥於順義元年(921年)已設立此職,表張延翰為江州觀察巡官,通判軍府事。南唐保大元年(943年)繼設有通判一職,張易「以水部員外郎,通判歙州刺史。」[2]明朝期間為各府的副職,位於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京府,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鐵都捕,品等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地帶,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1911年,清亡,該官職廢除。

通判也被用作古代廳長的別名,如:噶瑪蘭廳通判。

注釋

  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載,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四月乙酉,「始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
  2. 李裕民:《通判不始於宋》,《晉陽學刊》1997年第6期

參考文獻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