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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剝離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資產剝離是指在企業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將原企業中不屬於擬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從原有的企業賬目中分離出去的行為。剝離並非是企業經營失敗的標誌,它是企業發展戰略的合理選擇。企業通過剝離不適於企業長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企業整體業務發展的部門、產品生產線或單項資產,可使資源集中於經營重點,從而更具有競爭力。同時剝離還可以使企業資產獲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業資產的質量和資本的市場價值。

資產剝離的動因

(1)為適應經營環境變化,調整企業的經營策略;

(2)提高企業自身的管理效率;

(3)尋求管理激勵;

(4)提高企業內部資源的使用效率;

(5)彌補併購失誤所帶來的損失;

(6)獲取管制方面的收益。

資產剝離的方式選擇

單純的資產剝離:企業根據自己的經營目標或戰略需要對其資產進行簡單的剝離,即將債務或是部分不良資產轉讓出去。

戰略性資產剝離:企業將其掌握的資產進行評估後,將一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母公司,由母公司進行資產整合處理後,再由企業以較低的價格進行回購。

優質資產剝離:企業將其優質資產作為投資或與他人組建新的公司,將優質資產轉至新公司,將劣質資產或債務留在原企業中。

資產剝離的法律責任

企業剝離經營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

內部責任是指剝離企業與原企業之間及其內部因政府行政行為而將財產、勞動力再分配產生的財產使用、工人調配等所涉及的法律責任。由於剝離企業在法律上的地位決定了由此產生的諸多問題均屬企業內部問題,從法律主體看是一種不平等主體間產生的法律行為,故所涉及的有關財產使用以及對原企業工人的聘用引起的法律責任,均應由原企業和剝離企業內部依行政手段或由勞動爭議部門解決,而不能通過訴訟手段解決;但涉及內部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可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釋通過訴訟手段處理。

企業剝離經營的外部法律責任是指原企業和剝離後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外部產生的法律責任,本文主要指在生產、流通領域同平等主體間發生的經濟責任。這種外部責任在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企業對外債務負擔這一問題上。剝離企業由於原來沉重的債務負擔而成立,所以因債務發生的法律責任問題最為突出。由於企業剝離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擺脫原有企業的債務,所以在成立時對於債務問題也最為敏感,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手段一般都規定剝離企業對原企業債務不再承擔責任,並為此儘可能採取一些措施。如對原企業財產,新企業有償使用即採取租賃形式利用原企業財產,或採取銀行轉貸形式即將老企業貸款轉嫁到新企業身上,而用這部分貸款有償購買老企業的資產等等,從形式上用這種有償方式儘可能完善剝離企業的合法性,從而達到擺脫債務的目的。但由於剝離企業在法人資格上的缺陷,所以對原企業的債務,剝離後的企業必須共同負擔。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就外部債務問題而言,是有違政府部門通過剝離經營來擺脫企業債務這一初衷的,剝離企業與原企業之間不承擔老企業債務的約定也不產生法律效力。所以,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對於剝離企業債務問題,原則上應確定原企業與剝離企業共同負擔。

資產剝離的特徵

中國上市公司資產剝離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進行剝離的上市公司幾乎都有政策背景,其控股股東大都是國家股的持有者,同時也是上市公司的原上級主管或行業主管。雖然也有民營上市公司進行資產剝離的,但為數極少,這就給資產剝離罩上了一層濃重的「官辦」光環。

2.進行剝離的內容包羅萬象,既有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流動資產,也有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既有單項資產,又有整體資產。總之,幾乎所有資產科目都可以參與剝離。

3.剝離的支付方式豐富多樣。支付方式除了現金方式外,還有承擔債務方式和債權支付等方式。承擔債務方式就是資產配負債的剝離。具體方式是將上市公司資產的一部分或其整個子公司連同它的負債一併剝離掉。差額部分買賣雙方以往來款的方式解決。這種方式的特例是資產配等額負債的剝離。對購買方來說是零支付。其好處是能夠迅速減輕總資產規模,減低資產負債率,而上市公司的淨資產不會改變。這種方式在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運用的極為普遍。債權支付方式一般發生在上市公司資產或股權出售的目標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債權人。目標公司用債權購買上市公司剝離的資產。與此同時,上市公司用剝離出去的資產沖抵了債務。

4.剝離中關聯交易盛行。由於中國的證券交易市場正在逐步完善之中,國有股一股獨大,再加上資產剝離中尋找合適的購買方和確定合適的價格很困難,交易成本很大。相比而言,與控股股東之間是易於進行的。價格和支付等條件上也能得到控股股東的關照。交易成本相對較低。因此,上市公司的資產剝離有很多都是關聯交易。

資產剝離的缺點

1.分部處置的會計處理不合適。分部處置不同於單項或部分的資產,將分部處置作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處置是不合適的。其次,將分部處置作為投資處置也不合適,分部處置與投資處置尤其是子公司的處置具有相似之處,但兩者卻存在明顯的區別,其中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對外簽訂協議和承擔債務的能力,而分部卻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部門,因此並不具有法人資格。

2.對資產剝離損益的會計處理不合理。現行會計實務中,通常將資產剝離包括單項資產處置和分部處置所產生的損益均作為「營業外收支」處理,在損益表中則將眾多不同性質的非經營性和非常性損益籠統的歸入「營業外收支淨額」項目,這種操作是不合理的。因為,在中國的上市公司中的非經營性和非常性損益即營業外收支項目繁多,除資產剝離損益外,還包括非貨幣性交易收益、罰款淨收入、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固定資產清理損益等。如果在損益表中籠統地將這些不同性質的非經營性和非常性損益列入「營業外收支」,投資者將難以根據公司所提供的損益表對各種非經營性和非常性損益對公司淨利潤的具體影響做出合理的判斷,從而使財務表缺乏應有的相關性。

3.未將分部處置信息和繼續經營信息分別揭示,難以滿足投資者和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分部處置屬於企業重大的資產處置行為,對企業未來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必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從企業做出分部處置的決定起,作為企業的投資者(包括潛在投資者)必須了解此項分部處置將對企業未來的經營收入、經營成本、經營稅收和經營利潤的影響以及所導致的企業財務狀況的變化和現金淨流量的影響,並需要不斷了解分部處置的進展情況和分部處置本身對企業淨損益的影響。而在中國現行的財務報表體系中,一般不會將分部處置信息和繼續經營信息予以分別揭示,因此投資者將無法了解分部處置給企業帶來的上述影響,從而難以滿足其信息需要。

資產剝離可能涉及的會計問題

資產剝離是中國企業實務中出現的新現象,而且在資產重組的主要舞台證券市場上更是頻繁涌動。但是在併購領銜主演的資產重組中,它是被人忽視的一種,而且人們對它的認識也較為混亂。資產剝離的實質是企業將部分資產組合出售給第三方,並取得現金或准現金收入的一種資產重組交易。資產剝離對企業實務和會計實務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本文擬從三個方面對資產剝離中的會計問題進行闡述:資產剝離對會計假設產生的衝擊、資產剝離對會計信息披露產生的影響以及如何對資產剝離交易進行確認和計量。

資產剝離對會計假設的衝擊

長期以來,人們在如何提供有用會計信息的探索中,逐漸建立了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的假設。會計假設是對會計信息處理的空間、時間、內容所進行的一種合乎事理的設定,是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前提,反映了一種普遍的、理想的會計環境。企業進行資產剝離是否會打破這些假設?會計又應當在怎樣的前提下加工並傳輸符合信息使用者要求的資產剝離信息呢?

根據會計理論,「會計主體是能控制資源、承擔執行業務的責任,並進行經濟活動的經濟單位」,一般說來,會計主體與法人主體、經營主體是合一的。企業將部分資產剝離後,經營業務的種類、經營活動的數量隨之減少,但是會計主體仍然存在,它所實際控制的資源也沒有減少,只是由有特定功能的資產變成了現金資產。所以,資產剝離業務應繼續在原會計主體的信息系統中反映。

持續經營假設的常見定義是,「除非有明顯的反證和直到證明情況確屬相反,必須認為一家企業將主要以的形式和現有的目標連續經營下去。」資產剝離業務是否會影響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從前述資產剝離的動機看,未必如此。當然,部分企業確因經營不善、現金周轉失靈而將部分資產剝離,處在弱持續經營狀態,但這種情況還不足以否定持續經營假設。

資產剝離意味着企業結束了部分業務,還保留了部分業務,並以此為基礎持續經營下去。所以,總體上說,資產剝離並不影響對會計主體的持續經營假設。然而,從持續經營的內容上看,企業經營項目的總體數量減少了,企業部分經營項目被終止了,換句話說,企業總體是持續的,局部終止了。

當企業做出資產剝離決策時,目標資產和業務的未來發展就不再符合持續經營的假設前提。從純理論的觀點出發,對這部分資產的核算應當轉向以終止經營為假設前提。這樣資產的價值應以可收回金額反映,資產可收回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為過去持產期間的損益,應予以確認。

會計分期假設是持續經營假設的繼續,內容就是將持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相等的期間,目的是便於及時地、定期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如果持續經營假設不成立,而代之以終止經營假設,那麼經營過程就有了自然的終點,會計自然可以等到經營過程全部結束時再清算損益,報告結果。資產剝離使企業經營縮減、局部終止,對剝離的這部分資產和業務應當及時清算,即在資產剝離交易完成時報告最終結果。而且,資產剝離之後,企業的邊界收縮,經營內容發生了實質上的縮減,資產剝離前後的業績在數量上已經不具備可比性,會計不應對這樣的自然分期視而不見,相反,應當以之為終結、繼起的分界線,在資產剝離完成時編制會計報表,分割剝離前後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各國的會計準則體系尚沒有這方面的規範。

參考文獻